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而廉和能,均必须有严格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中央部门虽制定了一大批党内法规,但是,由于立法没有整体规划,缺乏顶层设计,党内法规存在碎片化现象:许多领域或是缺少必要的基础主干性的法规,或是缺少配套性法规,或是某些法规存在着重复甚至冲突的情形。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内法规可以预期,《纲要》不仅将对提高党内法规规范化、体系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将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挥其他机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廉和能,均必须有严格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保障。其次还要健全党规,以党内法规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对国家的领导,以及对党组织、党员的管理。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内法规 。
通览《纲要》,无论是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还是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人才工作条例》。从实质上看,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以确保法律的动态实施为核心,在细化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权利的基础上,逐步使其落实到个体的具体权利。
双重身份认同下的法治不仅仅强调将少数民族作为一般公民给予保护,其更着重的是对少数民族实质正义意义上的特殊身份予以关照。[15]李昊:《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民族平等保护》,《法学》2016年第3期。通过法治政府替代传统宗教势力、宗派势力对民族事务的干预,并形成进一步促进法治文化的民主政治空间,彻底消除人治文化的历史惯性。如果以权利保护作为法治资源整合机制之最终目的,那么这种资源整合后的结果就是公民权利一体保护与少数民族权利特殊保护的并行不悖。
[13][加]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马莉、张昌耀,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与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诸多机制相比,法治可以有效化解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认同危机,规范和缓和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形塑二者之间的契合协作形态。
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发展程度的差距,无法简单让各少数民族和汉族站在一个起点上,然后开始市场化所谓的平等竞争。而民族属性又要求将其有别于一般公民属性的特殊性纳入到法治的视域当中,做出差异化的调整。就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民族经济而言,虽然发展水平不一、特色各异,但总的发展方向都在于实现各民族经济的现代转型,提高本民族经济的现代化水平。因此,在发达国家,普遍可以看到以推动社会资本、社会力量的自由发展为指向的强市场与捍卫市场良性发展和有效平衡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为指向的强政府并存的格局。
[8][美]斯蒂芬·卡斯尔斯:《全球化与移民:若干紧迫的矛盾》,《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2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一再强调:民族政策创新发展,不是要强化民族差异和民族特性,而是要促进市场要素流动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一方面,法治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制,让违反法律的民族个体或者群体承受相应的代价和痛苦,继而让民族群体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形成敬畏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这种心理作用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所以在横向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一体保护不仅确认了各民族平等的身份,而且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张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和式微。
任何民族都有追求本民族现代化发展的权利,任何民族的真正发展也都只能通过本民族经济社会的现代转型才能得以实现。任何民族成员都首先作为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国家认同是维系国民统一的国家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
通过文化权利、经济促进、社会保障等各种手段,在刺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调整因结构化差异而带来的族际分层,提升少数民族群体的竞争力与创造力,逐步减缓相应领域少数民族群体对国家优惠政策的依赖性。由于教育、经济、语言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在同汉民族进行市场化竞争时,往往由于竞争力的悬殊而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虽然不是形式平等造成的,却常常会演化为一种变相形式意义上的族群歧视,如果矛盾升级,甚至会导致社会持续的不稳定。
近代民族国家通过‘公民概念的普遍形式完成了对‘人在民族共同体结构下的重建。二、作为多民族重叠共识的实质平等 民族法治的实质在于一种承载各民族历史文化与现实发展的依法治理模式,即法治建设非但不能将少数民族发展排斥在外,而必须把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保障纳入法治体系当中,使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成为推进国家法制健全的重要助力。近年来,中国社会治理当中出现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就是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尽量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执法人员非常担心在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普通事件上一旦处理不好,转化成民族问题、甚至民族群体性事件,就很可能为此要承担严重的政治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公民权利一体保护与少数民族权利特殊保护并举,在保障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统一的前提下,不断为少数民族权利增长和民族问题法治化治理注入新的时代内容。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不仅具有法治逻辑论证意义上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宪法规范意义上的依据确证。就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的推行来说,法治政府的构建将起到不可替代的表率作用,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轨道,通过法律制度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并要求政府以法治方式治理民族地区事务。
我们必须承认:近30年来民族间社会发展落差加大的情况,虽然有历史上和自然环境等客观制约因素,但国家政策层面的制度原因则是更为关键的。法治将少数民族所关心事项上升为一种少数民族权利,并将汉族与少数民族共同关心之事项上升为公民权利。
完全以市场化的模式来治理民族问题,实质是政府缺位。宪法明文规定了优惠照顾少数民族,即可以对少数民族实施差别对待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差异化的政策而共享社会基本之善。
此外,在民族地区也要发挥司法个案的示范效应。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形成有效监督机制,杜绝人治文化对法治造成的破坏,以法律规则作为调整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的根本依据,实现民族地区从传统熟人社会到规则社会的转型。
以至于有学者呼喊,中国现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方面存在的最为急迫的问题,不在于没有法律规定,而在于法律规范的具体化、现实化和执行问题。一、法治机制:民族间的资源整合与利益调整 民族间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是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所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样一来,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就界定为一般权利与一般义务以及特殊权利与特殊义务的关系。而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在民族关系领域生发出新的离心力量,宽松、缓和的国际环境和频繁、紧密的国际往来也为境外反华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恐怖组织提供了大量可乘之机,捍卫国家安全,打击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恐势力必然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这些无疑是我们今天把握国内民族问题所必须面对的。
不断塑造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实现法治文化在民族地区的社会化,使法治的精神意蕴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成员内部得到彰显。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很容易落入惯性思维的窠臼,甚至会简单地从形式平等出发,生发出所谓反向歧视的错误认识。
在民族问题的妥善解决上,必须正视汉族与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经济、地理环境、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实质不平等,从实质公平的深度视角综合施策。一方面,法治可以超越族裔认同、文化认同和特定社会行为认同的边界,确立一套适用于全体国民的行为模式与规范准则,比如,受教育权的确认、服兵役的义务践行以及基本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障等。
在法治的框架内不可能由某个个体的意志毅然决定这种保护的程度与状态,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要求。因此,法治问题与市场问题之间存在互相支撑、互相补充的内在联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既是积累经验、实验乃至试错的过程,也是增强合法性与改革空间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腐败破坏法治秩序、削弱法律权威,反腐败与法治建设的长期目标、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既有利于健全国家监督体系,也有利于党的自身建设,完善党内监督。
询问、留置等调查措施作为重要的执行法律的活动,直接影响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党内监督难以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政监察工作只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检察部门的反贪反渎工作受制于现实因素,又以党内监督为前置,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有效行使权力,但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权力不越界、程序有保障。
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党的全面领导 改革有利于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一方面,要将法治原则贯彻落实到反腐败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之中,严格依宪、依法、依规办案,确保国家监察机关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顶: 6829踩: 29974
评论专区